
省政府关于南京市所辖各区
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
(苏政复〔2026〕12号)
南京市人民政府:
你市关于所辖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请示(宁政发〔2026〕24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你市所辖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。
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,
玄武区、秦淮区、建邺区、鼓楼区、栖霞区、雨花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,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67100元/亩,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27500元/亩,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6700元/亩;
江宁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,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33100元/亩,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05100元/亩,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2700元/亩;
浦口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,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06500元/亩,区片Ⅱ执行标准为85050元/亩;
六合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,区片Ⅰ执行标准为98000元/亩,区片Ⅱ执行标准为75500元/亩;
溧水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,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23600元/亩,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15500元/亩;
高淳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,区片Ⅰ执行标准为86000元/亩,区片Ⅱ执行标准为71200元/亩。
征收集体建设用地、集体未利用地以及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,按照《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》(苏政规〔2025〕5号)要求确定。
你市要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,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。
二、你市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,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,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;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,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,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、长远生计有保障。
江苏省人民政府
2026年4月5日
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区(市)
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
(苏政复〔2026〕13号)
苏州市人民政府:
你市关于所辖各区(市)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请示(苏州政呈〔2026〕30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你市所辖各区(市)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。
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,
虎丘区、吴中区、相城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,区片Ⅰ执行标准为71600元/亩,区片Ⅱ执行标准为70600元/亩;
姑苏区、苏州工业园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,执行标准均为71600元/亩;
吴江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,区片Ⅰ执行标准为71500元/亩,区片Ⅱ执行标准为70500元/亩;
常熟市、张家港市、昆山市、太仓市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,区片Ⅰ执行标准为71000元/亩,区片Ⅱ执行标准为70000元/亩。
征收集体建设用地、集体未利用地以及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,按照《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》(苏政规〔2025〕5号)要求确定。
你市要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,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。
二、你市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,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,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;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,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,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、长远生计有保障。
江苏省人民政府
2026年4月5日
省政府关于南通市所辖各县(市、区)
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
(苏政复〔2026〕14号)
南通市人民政府:
你市关于所辖各县(市、区)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请示(通政请〔2026〕9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你市所辖各县(市、区)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。
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,
崇川区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,执行标准为61000元/亩;
通州区、海门区、如东县、启东市、如皋市、海安市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,执行标准均为52000元/亩。
征收集体建设用地、集体未利用地以及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,按照《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》(苏政规〔2025〕5号)要求确定。
你市要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,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。
二、你市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,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,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;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,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,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、长远生计有保障。
江苏省人民政府
2026年4月5日
省政府关于宿迁市所辖各县(区)
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
(苏政复〔2026〕15号)
宿迁市人民政府:
你市关于所辖各县(区)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请示(宿政发〔2026〕14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你市所辖各县(区)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。
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,
宿城区(含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苏州宿迁工业园区、洋河新区)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,执行标准为52000元/亩;
宿豫区(含湖滨新区)、沭阳县、泗阳县、泗洪县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,执行标准均为45000元/亩。
征收集体建设用地、集体未利用地以及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,按照《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》(苏政规〔2025〕5号)要求确定。
你市要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,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。
二、你市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,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,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;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,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,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、长远生计有保障。
江苏省人民政府
2026年4月5日
来源: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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